原告吴先生称,今年3月,他从报纸上看到某房屋中介的二手房广告消息。他拿出折叠好的报纸,上面写着房源信息为:“2004年,简装,价格33万元,七层,口岸好,附近有医院、农贸市场、交通方便”。
“我就冲着广告去的,缴清了房款,还有中介信息费1600多元。”吴先生说,签了购房合同后,自己住了进去。等到4月底,房主从外地出差回来,进行过户时,自己才发现,房屋实际上是2002年的。自己于是以受到欺骗为由,找到中介公司讨要中介信息费,但是中介公司却不肯退。
“原告也看过房屋,对房源满意。”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认为,中介作为居间者,根据工商营业范围来看,也只是负责向买房者提供房源信息。“至于提供的信息到底是不是如卖房者所说的,中介没有义务去帮买房者鉴别。”被告方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方愿意调解,但被告方不同意。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