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22日),福州黄小姐向本报反映,她于2004年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按规定应在2006年底办好产权证。可福州市晋安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开发票,导致黄小姐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房产证。为此,黄小姐多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至今未果。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公司早已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整栋楼的大产权证,不存在违约。
黄小姐说,2004年她购置了紫光公寓1号楼某单元房,2005年12月30日交房,依照产权登记规定,应在2006年12月30日之前办理产权证。然而直到2007年3月20日,房产公司才给她开具发票,超过规定时间80天,致使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对此,她认为,依照产权登记1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所以,她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
福州市晋安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整栋商品楼房的大产权证早已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不存在违约一说。总登记办好后,每户办理结算等事宜还需一段时间。
福建华辉律师事务所柯律师表示,大产权登记跟购房者个人没关系,商品房交易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如果不能按时履约,就是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他称,产权登记规定的“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取得房产证的,出卖人要按已付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这一规定,使不少开发商钻了空子,无限期拖延下去,违约金额却只按1%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