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
1.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据了解,承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当日缴交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收取。
限价房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或以下;
(三)家庭年收入5.2万元或以下;
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下同)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虽无住房,但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之一有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属无房户。
申请人结婚满三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本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三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家庭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在申购限价房的同时,需附具结函,对所提供的收入、住房等情况作出承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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