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03年7月,沈女士在本市某小区购置一套门面房,原打算自己经营面包房,后将该门面房先出租给俞先生。双方签定租期为3年的租赁合同。租期满后,俞继续租用,但未书面确定,只是双方默认。现沈女士要求解除租赁关系,俞先生不同意。
■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如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沈女士与俞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作为承租人的俞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沈女士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虽根据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且双方对2007年8月以后的租赁关系并未采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另外,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各自的陈述相互否认,且均不能提供证据,故法院应认定该租赁关系是不定期租赁;对于双方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沈女士和俞先生均可以随时主张解除,故对沈女士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