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状况并非个别:
应从规范格式合同做起
据上海市一中院法官介绍,他们在审理中多次发现中介公司使用类似手法。此案的审判长方芳认为,以居间方式进行房屋买卖,已成为目前房屋交易的重要途径。进行居间活动的中介公司,应诚信守法,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并以此获酬。而不应以收费为目的,设置霸王条款,损害被服务对象利益。当然,委托人也应该细读条文,慎重签约,避免落入合同陷阱。
事实上,对于对法律所知甚少的普通委托人而言,房屋中介的合同陷阱也许是防不胜防。
长宁区消协曾经接到这样的投诉:按照法律规定,居间合同不能收取定金,但中介公司以“诚意金”等名义收费,在发生对中介不利的情况———买卖未达成后即将诚意金变为违约金。有位田女士和中介约定的佣金只有6000元,但被转变成了违约金的诚意金高达1万元。买卖没有做成,收获反倒更多———岂不荒唐?上海市一中院也曾发现,中介公司多用“意向金”、“诚信金”、“诚意金”等方式设置不平等条款,片面加重委托人一方的责任。
“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已经有望超过一级市场,但这一领域近几年的混乱局面并未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对此局面,从事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薛波律师感到奇怪。他分析说,对于二手房的交易,国家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而房地产管理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行政规章,甚至连交易规则、操作指引或规范的格式合同都没有。再加上中介公司以利益为驱动,多方面的无序使得整个操作无章可循。
政府显然应该加强对二级市场尤其是房屋中介的规范,一套系统的制度也有待建立。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其期望说来也很简单:有消费者说,购买新房,我们与房产商签订的都是国家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文本。现在,购买二手房,如果有一个规范的居间合同的格式合同,那些“合同陷阱”想来也不至于轻易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