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分店店长林某,冒充小区业主与购房者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先后2次作案共骗得人民币106.5万元。27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鼓楼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林某十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整。
林某中专毕业后,在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销售代表。经过几年努力,30出头的他就被公司破格提拔为该公司某分店店长。2007年4月16日,林某谎称自己是某某小区的业主陈某,并虚构委托销售房产的相关材料,同时以分店名义与被害人郑某签定购房协议书,骗取了被害人郑某56万元购房款。郑某催促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某以种种理由推脱。2007年10月12日,林某以“业主”朱某卖房为名,再次骗得郑某50.5万元。
郑某发觉被骗后报警,2008年1月27日,林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福州警方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