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入住备案制度
在使用管理方面,《草案》明确,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入住备案制度。实行这一制度,将有利于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住户的相关情况。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转租、调换或挪作他用,《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租用或受让已分配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应退不退付两倍租金
《草案》规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轮转。购买保障性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格与原保障性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及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价格由市政府确定,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违反条例规定,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回收或回购的保障性住房,住户暂时不能腾退的,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仍拒不腾退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两倍缴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