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别墅生活 > 正文

原配夫妻状告二奶 讨还购豪宅的百万财产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9.08 来源:重庆晚报

  夫妻状告二奶返还百万家产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在妻子和二奶之间如何选择?最后,庄海涛选择了为家庭和孩子默默付出的结发妻子。

  杜明丽咨询律师后,决定以夫妻二人共同的名义起诉王娟娟,要求返还赠送的巨额财产。今年4月,庄海涛和杜明丽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杜明丽诉称,她是今年1月才知道丈夫在外包二奶,并动用上百万元现金给二奶购置豪宅和轿车等事实。这些财产是她和庄海涛的夫妻共同财产,庄海涛无权单方处置,更无权赠与给与其非法同居的情人。

  杜明丽同时认为,王娟娟明知庄海涛已结婚仍然与其同居,并以这种特殊关系为由要求庄海涛为其购置房屋和轿车等,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所以,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王娟娟从庄海涛处得到财产的行为都不合法。

  庄海涛和杜明丽的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此,他们要求王娟娟返还当初购买房屋、轿车时付的款和平时给的现金。对于房屋的增值部分,他们并没有要求还。

  代理人辩称纯情二奶受欺骗

  法院开庭时,王娟娟没有现身,而是全权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王娟娟的代理人称,王娟娟一直不知庄海涛已婚,直到收到传票才知道这一事实。王娟娟本是一个纯情女子,正是因为轻信了庄海涛的花言巧语,当初才和他发生了关系。两人发生关系后,庄海涛一直说要和王娟娟结婚,王娟娟的家人也把他当成自家女婿,结果庄海涛并没有兑现诺言。

  为了证明庄海涛在蒙骗王娟娟及王家人,代理律师拿出一张彩色图片呈交法庭。按照律师的解释,那是王娟娟父亲墓碑的照片。在王娟娟和庄海涛认识后,王父还健在。王父过世后,家里人在墓碑上也镌刻了庄海涛的名字,身份是女婿。

  对于庄海涛出钱购房一事,王娟娟的代理律师另有说法。律师称,王娟娟为买房也前后出资70余万元,这些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为了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律师同时强调,在王娟娟和庄海涛同居期间虽然没有外出工作,但身为家庭主妇,为照顾庄海涛付出了很多。

  王娟娟的代理律师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接受已婚人士的赠与,就算杜明丽的财产受到侵犯,也是庄海涛的行为,与王娟娟无关。庄海涛赠与给王娟娟50%的房屋产权是合法的。

  对此,庄海涛、杜明丽的代理律师称,录音证据表明王娟娟一开始就知道庄海涛已婚,因此不存在欺骗一说,相反,录音可以证明王娟娟多次向庄海涛索要资金买房买车的事实。王娟娟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她也不可能出资买房,更不存在她借款买房的事实。

  不过,王娟娟的代理律师认为录音证据是偷录的,不能作为证据。同时,王娟娟在录音中说的也是气话,根本不可信。

  相关案例

  广东东莞市:“二奶”身份有悖公序良俗

  32岁的葛虹在广东省东莞市工作时成为老板张某“二奶”,张某特地买了一套房屋金屋藏娇。其后,张某因故死亡,其妻李某在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了葛虹与张某一起购买房子的资料,于是告到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认为,葛虹与张某共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合同签订后,购房发票上只有张某的名字,由此可以认定张某一人承担了购房付款义务。基于此,这套房子相当于张某赠与葛虹的。由于葛虹与张某并非夫妻,她的身份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张某的赠与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葛虹依法不得享有该房屋的权益。

  南京鼓楼区:“二奶”享有接受赠与权利

  一个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成了一位富商的“二奶”。在相处过程中,女方先后收受了男方给付的21万元。富商的妻子得知后,以丈夫的“二奶”侵犯了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和所有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奶”归还2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2005年12月13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后,从保护财产权的角度出发作出判决:“二奶”享有接受赠与、接受馈赠等权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