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老袁夫妇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小袁,签订有房产赠与合同,合同还约定:老袁夫妇在其所赠与的房屋内有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双方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此后办理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将该房产权属登记在小袁名下。
今年4月,小袁妻子许某因琐事与老袁发生争吵,并动手与老袁撕扯。老袁报警,此事经民警调解,暂时平息,但双方的关系从此变得生分。老袁夫妇思来想去,后悔将房屋送给了儿子,于是就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合法的,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袁严重侵害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不存在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的其他法定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赠与合同。老袁夫妇与儿子签订了书面房屋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如无上述法定情形,就不得撤销。从案情看,老袁夫妇将房屋赠与儿子后是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的,这说明儿子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这是其一。其二,儿子小袁并没有实施严重侵害父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其三,儿媳许某打骂老袁,这虽然侵犯了他的人身权,但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而且这与受赠人小袁没有关系;其四,许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该合同约束。
由此可看出,房屋赠与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出现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