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若要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将要得到规范了。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称,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行为的国有资产租赁(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要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重大租赁项目应在市一级及以上的媒体公告,其他的租赁项目应在企业内公告。
据悉,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在明确租赁情形的前提下,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合同中应当特别载明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