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在进一步严查楼盘预售款的同时,也加强了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昨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二手房买卖资金定义、赔付责任、中介规范等。该规定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
《规定》明确表示,二手房买卖中的定金、房款等,都属于监管资金范畴,其所有权属于房产交易当事人。这些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房管局特定的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房产中介不能用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如果一旦出现中介挪用房款的情况,应当足额返还。一些中介公司在挪用房款后,曾以公司破产、有限投资额不足等理由逃避赔偿,此次《规定》明确这些理由均视为无效,中介公司和中介员工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南京大小房产中介公司林立的现状,《规定》明确要求中介公司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后,必须在2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手续,并申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挂牌上岗。中介公司还必须向客户提供工商、房产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标准合同,采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将文本报工商部门备案。
记者从南京市房产局了解到,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年检等方面也将采取联合办理的方式,提高对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进一步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