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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里住3年产权竟是别人 法院协调重新安置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26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任思言

  25日,家住鼓楼区西门村的陈先生和刘先生一同给鼓楼区检察院送来了一面写有“公仆之心 为民解忧”的锦旗,感谢检察官们为他们解决了一场旷日已久的房产纠纷。

  陈先生和刘先生的事情,还要从1992年说起……

  1992年,刘先生和陈先生位于西门村的房屋被拆迁。2002年,他们与福州市道路修建指挥部、洪山镇西门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纳了拆迁安置房款。随即,2家分别被安置到了光荣新村,直至2005年一纸法院传票打破了一切。

  2005年6月,刘先生忽然收到了传票和诉讼通知书,通知书称他现在所居住的房屋产权证在邹某手上,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一家搬出。直到这时,刘先生才知道自己居住的房子产权证在别人手上。2006年,鼓楼区法院裁定邹某胜诉,刘先生要想继续居住房屋就必须支付租金。2007年,陈先生也收到了法院类似的传票。

  已经居住了3年的房子,怎么就变成别人的了?刘先生和陈先生怎么也想不通。为了讨一个说法,他们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今年4月,鼓楼区检察院反渎局接到了二人的举报,立即展开了全面调查。经过调查,光荣新村是1989年到1992年间由福州某房屋开发公司委托西门村委会代建的,当时工程账目并未结算。2002年,村委换届选举,新上任的村委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子安置给刘先生和陈先生。同年底,开发公司向村委提出,西门村少移交了住房面积676平方米。为了避免损失,2003年开发公司将西门村多占、未移交的房子卖掉,其中就包括陈先生和刘先生两家的房子。

  办案的检察官发现,纠纷之所以产生,一方面是由于西门村村委会换届的时候没有交接好;另一方面是开发公司在卖房前没有与原住户通气,没有考虑到在同等价格下原住户具有购买权。开发公司卖掉房子后,也没有通知西门村;西门村将房产抵给开发公司的行为亦不符合规定。

  弄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办案人员在开发公司、西门村村委、房地产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与单位之间多方奔走协调。最终,帮助陈先生和刘先生重新安置了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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