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按房主要求把房子卖了出去,到了搬房时间,房主竟不愿意搬走,买主无奈之下把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腾房,并赔偿违约金;房主败诉后,一肚子的气全撒到了中介公司身上,要求中介公司对房屋买卖中税费问题做个清算,还动手打伤了中介公司员工。这下,房主又吃了一场官司。近日,昆明中院判决房主赔偿伤者损失1901元。
吴某是官渡区一家房屋中介员工,在这一行干了多年。2006年5月2日,房主李某委托房屋中介为其出售北辰杜鹃苑的一套住房。同年5月22日,有人看中了李某的房子,在中介的促成下,李某与对方达成了买卖协议,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主向李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取得房屋的产权凭证,李某承诺同年6月10日前搬出。然而到了搬房时间后,李某却没有按约定把房子交给买主。
买了房,却不能入住,买主很是“鬼火”,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盘龙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房子腾交买房人,并承担违约金5.2万元。李某败诉后,心里有些不舒服。
去年4月8日,李某再次来到房屋中介,要清算房屋买卖中税费问题。李某与房屋中介员工吴某发生了争执,进而动起粗来,吴某被李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吴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构成轻微伤,需要后期治疗费800元。吴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6287元,其中精神抚慰金3000元。
李某说:“我多次找到房屋中介,想解决房屋买卖中的税费问题,而中介采取回避的态度,他(吴某)也动过手把我打伤了,我不同意赔偿。”
盘龙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李某一次性赔偿吴某受伤后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901元。
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在处理房屋买卖善后事宜时,不能冷静对待并致伤吴某,对此,李某应对吴某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