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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差 业主有权按质论价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14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陈捷

  服务有瑕疵物业费七折

  因对小区物业服务不满意,同安区一小区业主集体拒付物业管理费。为此,近日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管理费,但业主们以物业服务有瑕疵为由拒付。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该小区物业管理费打了七折。

  据了解,该小区部分业主拒付物业费,缘于他们认为物业服务质量差。此外,业主们对小区迟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很不满,因此,他们就以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水电公摊费等费用的方式与物业公司对抗。长达三年时间里,双方一直无法解决纠纷。近日,物业公司向同安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部分拒交物业费的业主。

  同安区法院负责本案的经办法官发现,业主和物业公司矛盾很深,他一方面安抚情绪激动的众多业主,另一方面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物业公司做出让步,答应物业管理费打七折,并承诺今年改善小区物业服务。而拒付物业费的业主也答应,今后他们将按时缴费,不再以拒交抗议。

  专家说法物业服务也要按质论价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是,双方交易应该“公平等价有偿”,因此,当物业服务质量出现瑕疵时,业主有权要求按质论价,有权不履行高标准的物业管理费。不过,目前还没有建立物业按质论价的标准和体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也说,已有的司法实践表明,当物业服务质量与合同约定差别明显时,业主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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