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单位集资建房将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维修资金与商品房有差别。这类房屋住宅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未设专项维修资金的要补建
对于那些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房,省建设厅要求其应当补建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商品房已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业主按照所在地公布的交存标准,缴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由业主、售房单位分别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时房改成本价的比例交存和按照售房款比例中一次性提取的标准,缴纳首期费用。
另外,已转让的公有住房,业主也应按上述标准缴纳这笔维修资金费用;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出台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并按照商品住宅、公有住房的不同性质,向所在设区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