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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府研究楼市发展问题 拟提高公积金贷款上限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8.05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陈宓

  对于2007年1月1日后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用地的项目,同时具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包括140平方米)、单套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包括7000元/平方米)3个条件的,可享受契税减半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今后,我市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标准。

  已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性申报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项目,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建筑形象进度达±0.0以上的,可予以发放预售许可证。

  对使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动新技术研究和运用的建筑项目,市政府还将予以奖励,鼓励节能节材的建筑项目。

  《意见》(试行)中最受群众关注的政策调整为加大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信贷支持力度。《意见》(试行)提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同时加大住房公积金投放力度,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金额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并增加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简化公积金贷款楼盘备案流程。

  此外,为促进商品房有效流通,购房人因银行贷款未获批准、出国定居、离婚、去世(或其家庭主要成员去世)等原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购房合同,或者因购房合同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裁决解除购房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注销手续。注销后,房屋权利状态恢复原始状态,产权不发生转移,也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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