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赠送物管费”是开发商常用的促销手段,以后可能无权作出这样的承诺,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以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开发商减免物管费,最高可能被罚10万元。
《修改稿》关于业主大会召开的规定更为明晰,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修改稿》对会议通知方式、议题公告、召开形式等细节都有涉及。
「物管费」未交楼物管费由开发商缴纳
按《修改稿》,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这意味着没有交付业主的所有空置房,物业管理费照交,而且由开发商全额缴纳。
对维修基金,《修改稿》要求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业主转让物业时,其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共有物业的维修费用,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