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疑点】
易夫人签了几份“委托书”?
易中天中介费纠纷一事见报后,房产中介为了证明他们确实带易中天看过34号别墅,向媒体出示了两份 《房产求购委托书》。这两份《委托书》内容有点差别:其中一份上面注明中介带易中天夫人李女士看了34号与36号两套别墅,中介向媒体出示了这份《委托书》的原件;另一份《委托书》则是复印件,仅仅载明中介带李女士看了34号别墅。两份《委托书》上,均显示有李女士的签名,两份签名看上去一样。另外,这份《委托书》多了一项 “其它约定”,约定中说,“如看房满意,与业务员另行协商”。
对此,有网友质疑:看同一栋别墅(34号),为什么要签两份《委托书》呢,这其中是否有假?当初带李女士看房的鑫东鑫员工吴亿民对记者说,当时看房时,他让李女士在别墅一楼签了一份 《委托书》,看完后,又让李女士在外面的汽车引擎盖上签了另一份。面对质疑声音,鑫东龙的负责人连志雄先生说,这两份《委托书》都是真的,没有假。由于另一份《委托书》为复印件,记者要求鑫东龙提供它的原件,但直到晚上7点记者截稿时,鑫东龙尚未向记者出示那份复印《委托书》的原件。
据易中天说,事实上,易夫人只是在鑫东鑫中介公司小吴的引导下,站在马路边趴在汽车引擎盖上,在一份空白的 《看房书》上签了名。
【律师说法】
两份委托书内容实质一样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林志铭律师:这两份证据内容并没有实质不同,所以,除非易中天教授能够证明这两份内容都是假的,否则,只要有一份是真的,都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并对中介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
如果像中介所说,两份《委托书》都是真的,那么两份证据的内容都可以采纳。因为,虽然其中一份有“其它约定”的条款,但是,由于约定不明,属于“非实质性条款”,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没有影响。也就是说,这一约定说了等于没说,只要中介一方不同意降低佣金,就要按《委托书》中的条款约定履行。
另外,如果易教授认为这两份《委托书》有假,举证责任在易教授。他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是,抛开这两份《委托书》的书面证据外,易中天在接受厦门某媒体采访时,其实已经承认中介带他去看了这幢别墅。这篇报道也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中介为易教授提供了这个房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