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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堂:对易中天先生跑单嫌疑的中介理论分析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23 来源:博客

   在GOOGLE上搜索易中天跑单,结果出来接近40万条,从中可以看出互联网的巨大威力,面对一个新闻,我们如何面对,是冷静的思考,还是随风倒。首先这是一件新闻事件,比如听说家乐福的大股东支持XX,我们就去家乐福闹,有听说CNN的主持人说了什么话,也要人家如何如何,对于任何一件事件,都会有原因的,我们要分析一下这个原因是什么。

   在这里。我从美国房地产经纪的理论和房地产合同法来分析一下,所谓的易中天的跑单嫌疑问题,我们只能说易中天只是跑单的嫌疑人,尚不足说他就是跑了单。

  在房地产经纪中,存在三个系统:一个是经纪人与客户的系统,第二个是政府的法规系统,第三个是法院系统。

  (一)经纪人与客户的系统

      在这个案例中,经纪人是与易先生的家人签订了看房协议,这是非常正确的,但是经纪人没有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代理协议,或者说只是口头的代理协议,这就是经纪人的失误所在。口头协议是有效的合约,是大量存在的,但是按照房地产经纪的法规,要求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代理协议。

   也就是说,在经纪人与客户的系统里,经纪人往往没有按照政府的法规来执行,这就是经纪人的失误。

  (二)政府法规系统

  这个系统就是政府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法律和规定,比如要求经纪人不欺骗,不吃差价等或者要求看房时要签看房单,卖房时要签委托书等。但是经纪人没有完全按照政府的规定来做,该签的不签,在这个系统里,主体是经纪人,没有消费者的责任。

  (三)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的理论和要求与实际操作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在第一个系统里的可行的,在法院系统就有可能是无效的或者违法的。

  比如口头合同在第一系统是有效的,但一旦出现纠纷时,在法院里,就是无效的,还有在第二个系统里,如果是非法的合约可能是有效的,在法院系统也是无效的,比如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在第一系统,第二系统也是可以存在的,但到了法院系统就是无效或者非法的。

  (四)对易中天跑单嫌疑的分析

  1)如果经纪人没有与业主签订书面的委托卖房协议,只是口头的,那么在第一系统是可以存在的,但在第二系统是错误的,经纪人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与业主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在法院系统是不承认口头合约的。

  2)由于业主只有口头上的卖房协议,他就是可以毫不顾忌地中止委托协议-因为没有书面的约束,这是经纪人工作上的失误而不是业主的责任。

  3)易中天的家人与经纪人签订了看房协议,这表明经纪人是按照国家的规定做的,完全正确,但在法院系统里,易中天没有在看房单上签字,就不受约束,除非易中天签了授权书,让他家人来代表。虽然是夫妻,但在法院里并不是一体的,经纪人应该让夫妻两人一起在看房书上签字,才是正确的做法。

   这个案例给我们经纪人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实际上,经纪人不管易中天是真跑单,还是没有跑单,还是半跑单,也不应恶语恶言,更不应进行人身攻击,每个人都有缺点,名人也一样,中介的毛病还少吗?

  对于没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客户,经纪人理应开导,按政府的法规做事,就算他今天跑了单,我们也要给他机会和面子,因为我们是受过专业培训的房地产经纪人,希望他卖别墅的那一天,还来找我们经纪人但不再跑单。

  跑单现象核心是国内中介系统的问题,而不是广大的消费者的问题,不从中介理论和机制上解决中介的问题,消费者的跑单,经纪人的私单,网站的虚假房源信息不会越来越少,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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