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女士因为购买二手房与中介商上海汉宇房地产公司签署中介协议。戴女士事后发现,按照该协议,不管购房交易是否成功,中介公司都能收取到足额的佣金。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该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07年12月25日,汉宇公司、戴女士及出售房屋的王某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房地产买卖协议》签署后,如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该协议,导致房地产买卖未能最终完成或《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应向汉宇公司支付违约金38400元。此后,戴女士以办不出贷款为由,未支付首付款,也未与上家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2008年3月18日,汉宇公司起诉到法院称,戴女士未按协议履行导致房屋买卖最终未能完成,该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向汉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8400元。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汉宇公司提供的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加重了戴女士的义务,却没有赋予戴女士相应的权利。因此,该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