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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14 来源:中国福州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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