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石家庄某银行和一家中介公司合作,中介公司向银行推荐借款人,保证买卖双方交易、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并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
2005年下半年,康某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到银行申请购房贷款18万元,以“住房”抵押,由中介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银行依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将该笔贷款打到中介公司指定账号。
2006年7月初,银行和中介公司得知康某提供的“住房”所有权登记申报材料系伪造,康某提供的身份证、收入证明也均虚假。康某并未将该笔贷款用于购房,没有办理抵押手续,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如今康某不见踪影,贷款迟迟不能追回。
■断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民三庭的法官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银行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约定了中介公司阶段性担保的内容。中介公司在未确定银行取得他项权证之前放款,本身存在过错。所以,中介公司应依合作协议的约定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赔偿银行借款本金损失18万元及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