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自本月1日实施后,许多读者就实施细则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本报热线咨询,记者就其中较集中的几个问题,8日采访了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
仅有房产证是不够的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有些市民发现,该办法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许多不同之处。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两者最主要不同就是登记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房屋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转变为只提供登记服务,房产产权登记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违法也不罚款,登记机关只提供服务,不再强制要求;其次是确立登记簿制度,强化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登记簿内容高于产权证内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惟一的合法凭证。
“所以,房产所有人要改变以往的观念,认为只要房屋产权证在我手上,一切无忧。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购房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产权过户登记。”这位负责人提醒。
关于夫妻共有产权
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房产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视为共有财产,产权人可单方行使处置权(房改房除外) ,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房产所有人的配偶作为‘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夫妻应实行共有产权实名登记,办理共有产权登记。”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