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起,未经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市直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办公室用房;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