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房产资讯 > 正文

丈夫卖掉房子妻子告上法庭 法院称诉讼超过时效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08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任思言

  林某认为,房屋是她和丈夫共有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陈某在未征得自己同意下与韩某私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韩某在明知该房产存在共有人且共有人未出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与陈某签订该购房协议,可见韩某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韩某认为,房屋的产权人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的产权人是同一人,自己有理由相信陈某是有代理权的。
   
  法院:诉讼超过时效  买卖合同成立
   
  经过审理,鼓楼区法院认为,林某在诉状中承认自己知道陈某将房屋卖给韩某并由其居住一事,并一直表示反对。但在2007年6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虽然讼争房屋是安置房,但陈某和韩某在签订买卖协议时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签订当时,该房屋的产权人即为出卖人,韩某购买房产系善意取得,并非处于恶意,且讼争房产已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因此,陈某与韩某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故法院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