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利用购房者对他的信任,干起了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名诈骗钱财的不法勾当。2008年7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赵志刚被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据了解,以能够帮助买房人办理经济适用房审批手续或称可从内部搞到经济适用房房号,已成为继高考诈骗、办理户口、安排工作诈骗案之后,犯罪分子诈骗的新“卖点”。
现年26岁的被告人赵志刚(别名赵佳伟)系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上的“郑州市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有限公司”(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赵志刚把经济适用房开发销售到物业管理方面的各个环节,都摸得一清二楚。不断有人找上门来希望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需求,也让赵志刚看到了牟取钱财的机会。于是赵志刚开始实施他的“计划”。赵志刚的“聪明”之处还在于,他扮演了能搞到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的实力派人物。他到处吹嘘自己如何神通广大,结果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唬得一愣一愣的。
2007年4月26日,被害人闫某来到郑州市二十二世纪不动产有限公司找到赵志刚,说自己想购买一套二手房,赵志刚在明知自己无法购买到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下,谎称能帮助闫某购买位于郑上路与西环路交叉口“江山名居”小区5号楼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但要交纳20000元的转让费。闫某信以为真,就交给赵志刚1000元现金请其帮忙购买经济适用房。5月4日下午,赵志刚与闫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代购委托协议”,赵志刚收取闫某19000元现金。为了把这场戏做得更逼真,赵志刚在该“房屋代购委托协议”中还列明担保单位为“郑州市中原区公证处”。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该份协议上的印文与郑州市中原区公证处提供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而赵志刚在收到闫某先后给付的20000元转让费后随即逃匿。2007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赵志刚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8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闫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20000元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