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牵线搭桥促成协议,而后买卖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合同,中介公司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违背基本诚信以及协议的约定,因此起诉到法院。
中介牵线搭桥,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买卖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合同,不再追究违约责任。中介公司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自己的权益,违背基本诚信以及协议的约定,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卖方李某支付违约金3.62万元。日前,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给付上海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1500元。
去年8月8日,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某向李某购买本市中兴路一处房屋,总计181万元。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定,如甲方或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无法签订,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丙方(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应收两方总佣金之和。协议签订后,陈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同日,李某出具定金收款凭证。同月12日,李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止买卖。李某退回定金1万元,双方均不承担因出售或购买导致的违约责任及义务。
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私下终止买卖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因此将卖方李某告上法院,陈某作为第三人出席。审理中,中介公司认为,己方已尽到了谨慎调查、传递信息、媒介促成的义务。签订的居间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终止协议的履行。现被告李某未征得公司同意,终止合同,擅自与第三人陈某协议解除居间协议,应当按照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李某认为,居间协议的解除是买卖双方友好协商的结果,解除买卖房屋的约定并不需要中介公司的准许。既然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中介公司要求自己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这条约定属于霸王条款。但考虑到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一定服务,同意给予中介公司500元的居间服务费。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居间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是有效协议,买卖双方协议解除买卖房屋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与陈某有权作出协议解除合同的决定。由于中介公司未提供完整的居间服务,要求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收取佣金,有悖于法。中介公司以卖方未经其同意擅自解除合同,要求按买卖双方总佣金之和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足。因中介公司确为卖方提供了居间服务,卖方应当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500元过低,酌情调整至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