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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受赠的住房需办登记手续 否则不发生物权产力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7.02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祁正华

  《房屋登记办法》1日正式实施。市民陈先生致电本报咨询,他的一套受遗赠的住房今后需不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受遗赠的住房需要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就意味着仅有双方合意甚至交付都不能导致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法定机构以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后,才能实现物权的最终转移。

  “这一规定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和对交易安全的重视。此外,还有几种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模式需要市民注意。”市交易中心登记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这几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转让或者消灭的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据这位部门负责人介绍,尽管上述这几种物权变动不需经过登记即可发生,但《物权法》第31条规定了在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同时,《物权法》第106条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防止原权利人违法处分财产,因上述原因取得物权的权利人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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