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结算资金。规定一旦实施,房地产中介机构赚取差价、卷款潜逃的事将被有效避免。
规定指定贵阳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贵阳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南明区、云岩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其他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交易保证机构应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监管结算资金不提取现金,不计算利息。交易监管资金只针对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屋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
买卖当事人通过专用存款帐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应与交易保证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买卖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载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情况的《房屋交易登记申请表》。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后,卖房人应凭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权属转移的相关证明资料到交易保证机构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买方需要申请贷款的,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监管协议签订后,可将贷款申请材料交贷款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划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帐户或卖方个人帐户;买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卖方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到交易保证机构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开户行根据交易保证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将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卖方,监管协议解除。
因交易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买房人或卖房人单方面违约等情况导致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买卖双方、交易保证机构可根据相关条款约定解除监管协议。交易保证机构向买卖当事人及开户行出具结算资金划转通知书,由开户行将专用帐户相应子帐户上的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给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解除监管协议的,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处理。
另外,买卖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约定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不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