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套商品房屋的买卖风险。
居民之间私下进行动拆迁配套商品房买卖是有交易风险的。
1、私自订立的购房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合同。未满5年的配套商品房的权利人与买受人私自订立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国家法律规定此类型的配套商品房应遵照法定程序由国家回购并确定新的买售人。对于无效合同,法律是不保护其交易条款的。一旦出卖人反悔,买受人将会蒙受损失。
2、产证不能及时交付,易滋生诈骗等行为。房产交易中心不会受理未满5年的配套商品房的买卖,故产证不能及时过户,买卖的文件也不能及时被有关机关审核。试想若不法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得配套商品房的产证,同时又伪造了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善意买受者如何去辨明出售者的真实身份呢?另一种情况是:即便出售人系合法拥有该配套商品房,但在与买受者签订了买卖协议之后,等5年届满了,他将该房一房两卖,又卖给了其他买受者,那对于先前的善意买受者来说风险仍然非常大。
3、买受配套商品房与买受普通商品房相比,并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
买受5年期限届满配套商品房的,必须按该房与市场同类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差价的一定比率向政府缴纳税收。而该项支出通常是由买受者承担的。这样核算一下成本,其实,买受者并没有获得更多的利益,同时还要承担无比巨大的风险。
因此,买卖配套商品房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在买卖过程中买房人一定要慎而又慎。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配套商品房,买房人不应贪图小利而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