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堂相见
由于李文满不同意全额返回定金,而郭先生则坚持贷不出款的责任不在己,双方只能上法庭理论了。
5月9日开庭。法庭上,原告郭先生表示,办不出贷款的是因为李文满不配合,应该他去办证明出示材料的他都不去。这一点经过中介公司和担保公司的证明被驳斥了,因为他们都证明李文满对贷款一事非常起劲,每天通过电话联系,还上门等候.
于是郭先生又表示办不出贷款是因为银行方面的政策调整,不给老公房贷款所致,但担保公司出示的材料又证明,通过他们运作,贷款也是可以顺理成章地办下来的。
最后,理屈词穷的他甚至搬出自己经常不交手机费,资信记录不良,银行肯定不给贷款等等。然而经过调查,他的确有笔手机费欠帐,不过是当年4月的,也就是双方发生纠纷后的,不排除他故意搞坏自己信用记录的可能。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定金4万元返回一半,李文满获得2万元的补偿,所有中介费用由郭先生承担。
律师点评:
此案原告要求全额要回定金,就必须证明他通过自身的力量无法办理出银行贷款的事实。然而他显然无法提交任何这方面证据,他既没有来自银行的证明,告之为何他的贷款办不了,甚至还有担保公司出来证明他可以办而故意没有上门去办理,故此他的说法完全不被法院采纳。
合同涉及的合同写得很清楚:买家无法办理出房屋贷款……,“无法”是客观不能,郭先生不去办理贷款手续则是主观不愿,不属于合同可以自行终止的情形。
房产投资者需要明确的是,“定金”是有明确法律含义的用语,无合法理由毁约,定金必然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