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福建省建设厅昨日(6月25日)提出的《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登记机构要制作统一的询问事项记录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登记机构还需约谈申请人,当面询问了解有关事项。
按照指导意见,各地登记机构要制作统一的询问事项记录单,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在受理房屋登记申请后,如有必要,登记机构可采取约谈方式,向申请人当面询问了解有关事项。询问记录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此外,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将受理证明材料送交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应当将人民法院受理的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对于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将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对于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设立抵押的,应当先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予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和房屋抵押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