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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售房“全权委托”是否有风险?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26 来源:东南快报

  教案:担保公司要我“全权委托”

  近日,福州的陈女士打算将自己于江南水都的房子托付中介出售,由于房子尚未解押,担保公司就要求陈女士办理“委托公证”。

  陈女士经过和担保公司的沟通,觉得有些不妥:“担保公司说,我要把房子的全权都委托给对方,还要把收取购房款的存折和密码都提供给对方,这让我觉得很担心。”陈女士说,由于是第一次卖房,自己对这些手续完全不了解。不知道所谓的“全权委托”会不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委托公证要留意权限

  一家房产客服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担保公司的操作显然是不妥当的。担保公司应该提供的服务只是帮助卖方进行解押,在这一点上需要持有卖方的委托证明才能办到。而作为担保公司是无权收取房款的,更不该要求客户提供银行账户和密码。因为解押的资金监管和一手房的按揭类似,都是通过银行直接在客户的账户上进行冻结,而不是将户头交给担保公司来处理。

  福州元一律师事务所的卓文彬律师表示,担保公司作为和卖家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不应该签订所谓的“全权委托书”,因为公证委托书只应该存在于没有利害关系的双方。目前有些担保公司要求签订公证委托书,才肯提供解押,卖房者一定要看清楚委托书上的条款,不要将收取房款等关键权利都委托出去,更不需要提供银行账户和密码,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卓文彬律师还表示,即便已经办理了委托公证,作为委托人的陈女士若觉得不妥,也可以随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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