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通过中介,购买张某位于瞿塘峡路的一处1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当孟某交完首付款后,发现房子竟然已经被房主抵押了出去,孟某随后向法院起诉。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张某退还购房款,中介则退还中介费。
孟某表示,2004年4月,他通过中介,准备以98万余元的价格购买张某位于瞿塘峡路的一处房子,三方随后签了购房合同,孟某先交30万元的首付款,余款在房子过户时再付清,如果房主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好产权证,就退回全部房款,中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损失。孟某表示,合同签后,他先后付款31万元,并交了1.2万元的中介费,然而他随后却发现,房主擅自把房子抵押给了典当行,致使合同无法再履行了,因此他要求房主和中介退还全部款项,并索赔20万元的经济损失。房主张某则称,买房合同签好后,对方一直以房屋面积有问题拒绝交房款,他才把房子抵押出去。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了孟某先交30万元首付款,在办理好房屋手续后同时付清余款,但合同里双方的主要义务中并没有约定明确的时间,也没有先后顺序。张某在将房子抵押出去并无不当,所以双方都没有违约。孟某要求对方退还房款,实际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主张某并没有对此有异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退还房款,中介退还中介费,驳回了孟某索赔20万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