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国际专家(包括世界银行专家)给出的“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为3至6倍,也就是一个家庭3年到6年的收入,可以购买一套住房。据有人考证,3至6倍的“房价收入比”出自20世纪90年代初的世界银行专家AndrewHamer,他在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时,提出了这个被世行认为“比较理想”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得到了中国政府的认同。1998年,国务院23号文提出,一个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而当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的涵盖范围是占人口8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房价收入比”定为4倍,是有关部门经过综合评估后得出的结论。而统计数据显示,深圳市2004年和2005年的房价收入比分别是6.52倍和9.83倍,而2006年则飙升至15.76倍,到2007年,飙升到20倍以上。上海、北京等城市中心城区的“房价收入比”,甚至达到了30倍至50倍以上。这说明,以国际上通用的“房价收入比”这个标尺来衡量,我国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了民众的实际购买力。
而且,在作出这一比较的时候,我们其实还忽略了一个隐性因素,即社会保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由于教育、医疗、养老等问题,基本上都由财政负责提供,民众高枕无忧,其收入的实际含金量非常高,换句话说,其收入的绝大部分可以用于消费。也正因为此,美国人一向喜欢大手花钱,甚至常常花得不名一文也照样无忧无虑,其原因就在于有社会保障这座靠山。而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性产品的供应尚不健全,民众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自己“筹备”资金以弥补社会保障缺口。而伴随着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市场化改革,20年中,我国教育学费上涨了25倍,医疗费用上涨了19倍。这意味着,民众的收入并不能完全用于购买住房,还必须应对这些必需的开支。
因此,如果综合考虑保障因素,我国“房价收入比”应该低于国际标准才更合理。而实际情况却是,我国许多城市现在的“房价收入比”已经超出国际标准的至少3倍以上。这意味着,能够买得起住房的只能是少数高收入者,而高收入者自住性住房问题已经解决,其购房行为主要是为了投机或投资,在住房市场繁荣的情况下,投机或投资住房支撑起了相当大的销量。《深圳蓝皮书:中国深圳发展报告(2007)》显示,深圳2006年置业者中有超过30%置业者在取得产权证后半年内转手,投机之严重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