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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商办学有理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11 来源:南方网

       日前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而目前广州市发展商办学校、尤其是与名校联合办学越来越多,前一段时间,围绕发展商办学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的争议也是不绝于耳。而目前正在提请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则从正面肯定了包括发展商办学在内的这种“社会力量办学”,也算是对前一时期针对发展商办学的争论的回应。今天本报推出的“教育地产”专刊,也是围绕发展商办学进行探讨。

       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办民办学校

       草案认为,对民办教育的界定,要从举办者、经费来源、服务对象和范围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除了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和警察机关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于举办者从社会自筹的资金;民办学校服务的对象和范围是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包括那些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自身职工举办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就这个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说,目前民办学校利用自筹资金办学,捐资办学者为数不多,多数人是投资办学,大多数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拥有部分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允许举办者从办学盈余中取得一定回报,有利于调动办学者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来举办民办学校。因此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规定举办者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草案也限制了举办者牟取暴利,把经济回报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以此来积极引导举办者的办学行为。

       正在审议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在明确民办教育事业公益性原则的同时,规定举办者在保证学校发展的同时,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给点掌声

        南方网讯 用教育带动地产,再以地产张扬教育,最终实现二者的相辅相成,令教育和地产相得益彰。这是个完美无缺的“投资”销售链条,这对社会、学校、房地产企业、家庭四方,都是一件非常有利的好事。

       事实上,住宅产业与教育产业的整合在当前乃至以后更长的时期内,都是房地产业的一个卖点。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小孩入学的事,所以他(她)要把社区内是否有学校、有一所什么样的学校放在首位,并且社区内的教育环境将越来越重要。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就应该顺应这种潮流,在自己所开发的社区内把教育产业与住宅产业整合在一起,实现两个产业间的联动。

        当然,不少专家也谈到,目前我国的“地产教育”还刚刚起步,许多东西尚需进一步磨合,要在不断整合中走出自己的特色之路,结合前景还是乐观的。既如此,就给那些诚恳的发展商一点掌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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