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违反卖房承诺,作为买房人的王女士手持10万元定金合同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在王女士看来稳操胜券的官司,理由是定金合同上没有房主签字。
据王女士介绍,去年9月,她在一家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一套位于回龙观地区的房子。在缴纳10万元定金后,王女士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双方约定:“王女士同意以106万元购买房主卢先生的房屋。为此,王女士向出售方支付10万元定金。若王女士事后不购买该套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房主事后不出卖该房产,则应向王女士双倍返还定金。”
一段时间后,中介公司传话称,卢先生反悔了,不愿再出售房屋。王女士已经做好各项买房准备,房主反悔打乱了王女士的计划,她随即将中介公司和卢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双倍返还10万元定金。
近日,市一中院认定,王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定金收付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该协议上只有中介公司的签名,并无卢先生的签名,所以,这一合同对卢先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无权要求卢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王女士交付的定金在中介公司处,故应由中介公司退还上述10万元定金。
“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难以防范的定金陷阱。”昨天,市一中院法官就此表示。法官解释称,为促成交易、赚取佣金,房地产中介公司往往要求购房者签署这类定金性质的《定金收付书》,表面上看很公平,实际上,在定金收付书上签字盖章的,往往只有购房人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没有房主签字。所以,双倍赔偿的约定并不能约束房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