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最近看中一套二手房,并与业主李先生达成买卖意向。张小姐因工作要出差很长一段时间,无法及时回来办理过户手续,张小姐便与李先生约定:先向李先生支付房款,回来后再办理过户。而且还明确约定:无论房价是涨是跌,都按约定的价格成交。张小姐想知道这样过房款是否合理?会不会存在风险?
满堂红专业人士点评:按交易习惯,一般是递件当天支付首期楼款。因为一旦业主收取首期楼款后违约,一屋二卖并携款失踪的话,买方张小姐可能会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
从法律上看,若发生了上述情况,房屋已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买方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只能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已收取的楼款。虽然该请求依法有据,但如果业主携款失踪,则可能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及难以执行的诉讼风险。
在此,满堂红专业人士建议买方防患于未然,并可参考以下做法:
1、委托中立第三方代管楼款,于交易递件时由第三方直接支付业主;
2、委托中立第三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业主在收取楼款的同时,必须将与房屋产权有关之全部资料交予中立的第三方保管,买卖双方可同时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书予第三方;
3、可以约定较为高额的违约金(法律规定不得高于交易标的的20%),在一定程度上业主会受此限制而完成交易;
4、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应于收取首期楼款时交楼,并可以约定转化条款。即:如业主违约,买方有权以较低的租金,在较长的时间内使用该物业并可以转租,如买方选择此权利,租金可以在业主已收取的楼款中抵消。但买方仍然有权依照合同中其他条款的约定,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