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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毁约不断委托公证也不能“避税”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03 来源:北京晚报

        违约赔偿有高限

        如果今后房价持续上涨,房主反悔是很可能发生的事。买房人为了避税,拿着委托书等上一年半载甚至更长时间无疑更增加了风险。

        西城法院高峙法官介绍说:“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房主如果毁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房屋溢价损失,但这个赔偿额也不能超过房主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房主两年前卖房,半年后毁约,二手房涨了5%,而起诉后至今房屋已经溢价50%,法院一般就按房主毁约时5%的房屋溢价判决赔偿额,而不能按现在的溢价损失赔偿。其结果就是,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完全的补偿。

       有些买房人为了避免房主毁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约定房款百分之三五十的高额违约金。但这种约定却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高法官解释说,除了消法对欺诈的双倍赔偿规定之外,我国法律不承认其他惩罚性的违约赔偿,都是补偿性质的。因此即便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但由于其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很可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予以减少。

        如果要是房主用一房二卖的方法套现诈骗,然后逃之夭夭,买房人的损失更是不可设想。

        公证员支招交易安全

        王京建议说:“交易安全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安全,提存公证是最安全和实用的解决方案。”事实上,办理房产变更手续需要至少一周时间,买卖双方在先付房款还是先办过户的问题上常出现分歧,这时可以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先将房款提存于公证处的专门账户,待买房人领到房产证后,双方再到公证处提款。房款在公证处,买房人不用怕房主卷钱跑路,房主也不必担心过户后拿不到钱。公证实践中已有不少操作成功的案例。

         王京说,在法国,提存是不动产交易资金流转的法定形式,由公证机构直接从提存款中提取应缴税费给国家。如果我国也效仿,肯定能够实现交易资金安全和国家税收上的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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