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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房屋买卖失诚信,交易生怪相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6.03 来源:房地产时报

       律师观点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女儿系本市某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人。2006年7月2日,赵女士和儿子通过一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父女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85万元,签约当日首付26万元,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同时支付剩余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年5%。

  2007年5月29日,赵女士原计划支付剩余房款的动迁款一直未能到位,故又与李先生协商,在中介处签订了《补充协议》(注:另外两个人没有签字),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由于中介工作人员笔误,将违约金中的年5%写成“买方愿意按月5%赔偿卖方”。
  
  同年10月2日,双方又见面,口头约定2007年11月30日之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买方支付剩余房款,此次口头约定买方作了录像。

  事隔一月后,买方收到卖方《解约通知函》,卖方称因买方未按2006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屋余款而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以电话联系卖方,并将双方口头约定11月30日之前过户交易的录像等证据播放给卖方听。迫于买方的压力,之后,卖方不得不致函买方,先行撤销其11月2日的《解约通知函》,但是要求买方在11月19日之前支付房屋余款,否则合同即告解除。以后,当买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书面发函等形式联系卖方时,要求其在2007年11月19日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由买方支付余款时,卖方却又刻意回避,并且继续发送催告函及解约函。

  2007年11月13日,买方不得已,向派出所报案。11月16日,买方及中介公司同时给卖方发出履约通知函,通知卖方于2007年11月19日办理房屋过户及付款手续。

  11月19日,卖方指定的期限将至,但仍无法交易,买方采纳专业人士建议,将该房屋余款及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提交公证处进行提存公证,随后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

  一、原、被告谁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一面不断发函要求原告支付房款并限期解约,一面拒绝受领,实际上是恶意违反合同约定,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被告主张原告在收到催告解约函后仍不支付剩余房款,期限届至,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赔偿金”。

  二、《补充协议》约定的按月5%赔偿金是否有效?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余款每月5%的赔偿金共计17万元多。原告则认为,当初签订补充协议时约定的本来就是每年5%。由于起草补充协议的中介人员笔误才写成每月5%,且该补充协议没有另一个买方(赵女士的儿子)和卖方(李先生的女儿)的签字,不构成对买卖合同的变更;再则赔偿应当基于损失,买方逾期付款造成的卖方损失显然不可能达到月5%,否则比高利贷还要高出好多倍。

  三、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因原告违约,已将系争房屋合法出售给善意第三人,被告与原告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出售系争房屋的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因为再次出售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过户,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原买卖合同。

  三、律师视角

  笔者认为,原告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原买卖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确有不当,但是愿意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而被告既然答应继续履行合同,在房价上涨时不该违反诚信原则,一方面发函催促付款,当买方真要付款时,又拒不受领,试图造成买方拒不付款的假象;另一方面又挂失补办产证并将房屋另行出售。最终,在原告付款得不到被告配合的情况下,选择向公证处提存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时,被告却又指责其为恶意提存。

  通过案件相关事实梳理,折射出一个现象:那就是房地产市场越有波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当事人的诚信问题就越突出,而离开诚信的交易,是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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