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文本规定:商住项目开发原则上3年内完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出台
商品住宅项目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据悉,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通知要求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新修订的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3个附件和合同使用说明三个部分组成。正文部分9章48条,包括总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等。
根据示范文本,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填写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开发投资总额、建筑容积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建筑面积、建筑限高、建筑密度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绿地率最高限制与最低限制等土地利用条件。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