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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今后小区业主可以“炒”物管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31 来源:南昌新闻网—南昌晚报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南昌市业主大会指导规程》正式出台,原《南昌市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规程》明确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可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有权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可申请成立

     记者了解到,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房屋入住率和出售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的,经百分之十以上业主和建设单位书面提议,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和业主代表应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房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申请,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所在地居委会代表。

     业主可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

     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可共同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有权共同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业主也可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的维修或更新等费用的分摊等有关事项。

     此外,业主委员将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如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的、连续三月以上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近三年曾在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有居住在小区内的直系亲属在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或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调整物管费的建议要送达每一位业主

     记者了解到,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后,业主委员会需认真履行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等职责。同时,业主委员会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关于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建议应送达每一位相关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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