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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在起至10月底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 程仁山

        29日从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从现在起至10月底,集中解决我省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
   
  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可按非亲属关系落户
   
  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不得增设任何条件或程序。
   
  能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的,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的,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无法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结婚证,属于下列情况的,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在农村地区(指乡、镇、村辖区)居民户籍所在地所生子女,能够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手续;
   
  对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期间所生子女,回父或母户籍地申报出生户口,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给予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落户;若不能提供,可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手续;
   
  父母失踪、死亡、出国,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父母死亡的可出具村、居委会证明),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手续;若不能,可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
   
  女子携带未成年人与男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未成年人和女子的户籍身份均无法查明,能够提供现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证明的,对该未成年人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该男子落户手续。
   
  被抚养弃婴落户手续这样办
   
  公民在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后出生,因父母没有办理结婚证且长期离开户籍所在地,能够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并经父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在境外出生不满5年,父母仍非法滞留在境外,本人持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证件,并从我国开放口岸入境,由国内亲属抚养的,经抚养人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派出所户籍窗口给予办理随抚养人或监护人落户手续,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父母回国后,能够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的,可办理随父母落户手续。
   
  公民出生后尚未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因父母户口从原户籍地迁往现住地,能够提供父母结婚证、本人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应当场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证件不齐全,现住地派出所又无法调查核实的,公民应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否则,父母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被抚养弃婴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派出所户籍窗口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申请补办出生户口登记,父母户口在本省但不在同一户内,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过省级人口信息库核查无重人,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父母户口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提供省外户口一方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给予核准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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