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首页 > 二手房动态 > 正文

房价上涨卖家悔约 法院判决赔偿等待差价七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27 来源:房地产信息 房地产信息

         遇卖家悔约不卖房,补偿买家因等待而造成时间上的房价差价。

        5月12日《政策法规》版刊登了卖家因房价上涨悔约不愿卖房的事例,有读者来电询问:遇到此类情况,买家应该怎么办?杨浦法院提供了下面的案例:遇卖家悔约不卖房,补偿买家因等待而造成时间上的房价差价。

       李女士将位于本市临青路555弄的一套房屋卖给陈先生,后看到房价上涨,产生悔意。陈先生及家人遂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近日,杨浦区法院根据诉讼中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李女士赔偿陈家房屋升值差价7.1万元,案件受理费1.08万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5200元,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由李女士负担。

       去年8月17日,陈先生的母亲向李女士支付定金2万元,并与李女士签订“收款凭证”一份,明确临青路555弄内一套房屋售价为106万元。同年9月11日,陈先生及妻儿与李女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三人向李女士购买上述房屋,房价款为70万元,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同日,陈家支付给李女士购房首付款26万元及维修资金2000元。之后,李女士看到房价上涨,自己卖出的房屋升值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07年9月28日和10月10日向中介公司业务员的账户内汇款26.2万元。10月13日,陈先生书面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遭拒,遂于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庭上,李女士称当时讲好的价格是106万元,为偷漏税款双方才在合同上约定房款为70万元,所以合同是无效的。现因房价上涨,不愿以106万元的房价继续履行合同。

        审理中,中介公司业务员将李女士入账的26.2万元返还给陈家,称李女士坚持不愿再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陈先生等人变更诉请,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2007年12月,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13.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付款凭证》的相关条款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李女士明确将房屋以10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家,并约定了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期限。现因房价上涨,李女士反悔并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经法院释明,也不再坚持主张履行合同,故解除买卖合同。又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陈家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法院据此认定陈家有经济损失,李女士应根据增值评估的结论向陈家赔偿损失。遂判决: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付款凭证》约定的条款;李女士赔偿陈先生一家经济损失7.1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万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评估费人民币5200元,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由李女士负担。

 

今日热点

楼盘动态

购房专题

更多>>
热门楼盘:更多>>
热点推荐
购房工具

楼市画报

楼盘广告

更多>>
福州楼盘签约:销售排行>>
>>相关新闻 更多>>
关于我们 | 公司招聘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h0591.com © 2007 海西房产网 版权所有 闽ICP备07059661号
客服电话:0591-83711427 客服QQ:18512029 378670880 46684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