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卡
第十四条 三盛会对本会正式会员发给会员卡;
第十五条 会员卡是享受三盛会各项权利的凭证;
第十六条 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或在加盟单位及本会下属和相关场所消费时,应当出示会员卡;
第十七条 会员卡仅供会员个人使用,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倘若会员卡遗失,请尽快通知本会挂失,本会对由此导致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三盛会在接到遗失通知并经核实后应当补发给会员卡,补发新卡的工本费用由遗失该卡的会员承担;
第四章:三盛会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三盛会的最高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及理事若干人,会长人选由三盛地产集团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三盛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常务秘书长一人,向理事会负责,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三盛会理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1、 制订三盛会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本会的发展进行总体监控;
2、 制订和修改三盛会章程及其他管理制度;
3、 对会员权利进行确认或约束;
4、 在认为会员的行为与本会宗旨相违背或已经损害或将要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取消该会员的会籍。
5、 有权决定任何时候终止三盛会的运作而无须说明任何理由。
6、 理事会认为应当由自己享有的其他权利。
7、修改本章程。
第五章:加盟单位
第二十三条 消费服务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单位与本会签订《特约商户(单位)加盟协议书》后即成为三盛会的加盟单位。
第二十四条 加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 通过三盛会的网络、会刊及宣传资料推介企业形象、发布信息;
2、 与三盛会一起组织会员活动,宣传企业并提升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加盟单位负有以下义务:
1、 为三盛会会员提供高水准的服务和优惠的会员价格;
2、 维护三盛会的声誉和本会会员的利益;
3、 遵守会员价格;
第二十六条 三盛会会员在加盟单位消费时享有的优惠以加盟单位的规定为准,本会不保证加盟单位此前承诺的优惠均能得以实现,也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三盛会会员与加盟单位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本会只负协调的义务,不承担由此导致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