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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15 来源:广东律师法律咨询网

         二、《房屋买卖合同》
     
  无论买卖双方是否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双方最终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该合同是买卖双方建立房产买卖法律关系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凭该种合同征收有关税费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现在购房人在北京市向开发商购买期房、现房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而在北京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则没有房屋买卖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各区县建委只向公众提供一种很简略的、框架性的买卖合同参考文本(除东城区外,市建委及各区县建委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版本没有硬性规定,均由交易双方自行提供),因此合同中具体的相关条款需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在最初建立买卖关系时认真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交易中涉及到的每个环节都应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约定,从而为以后合同的顺利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合同一方出现欺诈或违约导致产生纠纷,该合同就是如何解决纠纷、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的依据。
     
  目前有些不良中介公司为了赚取差价,阻止买卖双方见面,要求买方或卖方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委托购/售房合同》,暗箱操作,欺骗买方或卖方“你只针对我中介公司,只同我公司签订合同就行了,不用同对方签订什么合同,对方也只针对我公司,你们不用直接打交道!”这种说法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只能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中介公司不是房产的卖方,所以中介公司不能以其自己的名义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国家认可和保护的是真实建立房产买卖关系的房屋买卖合同,仅凭买卖任何一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性质的合同,是根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如果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就不会受不法中介如此愚弄和欺骗。

  相信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监管力度的加大、中介行业组织自律的加强和广大民众的法制观念及维权意识的提高,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必将结束混乱、无序的局面,逐渐走向规范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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