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是售楼经办人员回老家办婚宴,来不及赶回厦门,提出要延期签买卖车库的合同。而买家恰好是一个律师,深谙法律,非要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据悉,一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主张,要求开发商支付律师10万元定金。开发商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2007年12月11日,连姓律师与开发商签订一份《集友广场(国源滨北国际)定购书》,定购集友广场地下一层的车位,双方约定应在15日内(2007年12月26日之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连律师支付了定金5万元。
连律师说,2007年12月26日,他分别打电话给集友广场售楼处工作人员以及销售顾问,要求签正式买卖合同,对方回答说买卖合同要延期到26日以后签订,因为负责签订合同的售楼人员回老家办婚宴,来不及赶回厦门。第二天,连律师又与售楼经理联系,经理说不能如期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开发商不能如期办妥车位的解押手续。
开发商辩解说,车位的解押手续已经在2007年12月26日办理完毕,具备交易的条件,是连律师自己不来签合同。经办人不在,开发商可以安排其他人协助签约。另外,开发商称,他们在2008年1月8日接到连律师的函件后,回函仍希望继续签约。
开发商认为,连律师是在利用法律知识来挣这笔钱,不厚道。连律师觉得好笑:如果开发商不违约,自己又怎么能够索要赔偿?律师的法律知识为什么就不能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没有经过连律师同意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推迟签约时间,显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