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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三类人可租经济租赁房 合同为2年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5.04 来源:海峡都市报

        在福州市区工作,买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市民,也可以实现安居梦了。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政府昨日出台并实施《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并规定经济租赁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赁保证金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

  据悉,该《办法》所称的经济租赁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购买、改造国有公房等方式归集房源,专项作为租赁使用,并限定租赁对象、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周转过渡性住房。

  《办法》明确了经济租赁房的承租对象为:

  (一)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一是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二是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二)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城区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户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经济租赁房可在本市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或单独选址建设。经济租赁房建设项目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政策。

  新建经济租赁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分为30平方米、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3种户型面积标准。经济租赁房建成后,应做好简易装修并配备基本生活配套设施,使之具备入住使用的条件。

  经济租赁房的配租标准为:单人户配租30平方米户型,二人户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户配租60平方米户型。承租经济租赁房采取轮候制度,其轮候顺序由福州市房管局按审批批次采取抽号的方式予以确定。

  经济租赁房租金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租金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成本租金的确定,由市物价局牵头,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拟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一户家庭只能租一套经济租赁房

  《办法》指出,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其配偶及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一户家庭只能申请租赁一套经济租赁房。

  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审批和配租流程:

  (一)属于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的,向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公示结果)报送市房管局审查。

  (二)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市人事局负责审核、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公示结果)报送市房管局审查。

  (三)按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安排的,由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将申请所需材料报市房管局审批。

  (四)签约。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至租赁经营管理单位登记轮候选房;选房后与租赁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福州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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