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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解除购房合同 被判支付中介费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16 来源:厦门晚报

  协议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支付,可卖方又不想卖房了,5200元的中介费谁来承担?法官说,这是卖方——即违约方的事。卖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7年7月15日,房东叶某委托厦门易楼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出售房产。一周后,叶某之妻卢某与买主王某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协议约定:中介费为5200元,由买方支付,如中途悔约,由悔约的一方支付全部中介费。

  后来,买卖双方解除了协议,原因是卢某变卦了。中介公司将房东叶某告上海沧区法院,要求他承担中介费。

  开庭时,卢某出庭辩解,她说房子的产权证上是丈夫的名字,自己没有权利卖房子;另外,协议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支付,而买方已经付了中介费。

  海沧区法院认为,叶某和卢某是夫妻,房子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而且叶某签了《房产出售委托书》,卢某.也签了《房产买卖协议》,证明双方都同意卖房另外,中介公司已经提供了服务,是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房产未能出售:《房产买卖协议》虽然解除了,但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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