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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防不合格不得办产权证

福州四城区有60个工程项目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8.04.16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阙文龙 郑清辉

  您居住的小区若未修建防空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不合格,将不得办理产权证,业主有权拒绝收房。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摸底调查发现,福州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内人防地下室工程建设批而不建的60个,不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规范的144个,擅自改变图纸建设或改变使用功能的19个。其中,主要是住宅区和写字楼。

  据介绍,本次调查从去年6月25日开始,检查了自1994年以来由市本级审批“结建”的工程项目,发现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日前,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指出,由市人防办牵头,会同市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单位,对人防工程组织严格的竣工验收并在市建设局实施质量报备,凡人防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对1995年以来未经人防部门验收的人防工程,督促相关建设(开发)单位尽快整改到位,对确实无法整改的,应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福州市人防主管部门目前正进行检查核实并对一些违法违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按时限抓紧整改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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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标准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9层以下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按照其地面规划总建筑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于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就地修建的,或者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且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足14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必须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论证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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